发布单位:苏州全道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5-11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强制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有效性、提升产品、服务企业和控制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产业政策;(2)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6型式试验报告: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给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给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给定实验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方试验结果。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给定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向实验室提出,给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8.5.1 ---注销: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定中心应当注销---:(1)---有效期届满,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致使---无---常保持的;(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4)获证产品已---明合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5)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6)使用的---、技术规则或者实施规则变更,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7)由于8.5.2.1( 6 )条款情况---暂停, 在---暂停期限届满前,委托人未提出---恹复申请的;(8)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